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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板冒落致1死!铜仁市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7·30冒顶事故查明

来源:米乐玩球    发布时间:2024-02-27 06:05:56

  11月15日,本报从铜仁市万山区政府获悉,铜仁市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7·30冒顶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3年7月30日,铜仁市万山区下溪乡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冒顶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单位铜仁市万山区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07月29日,法定代表人廖*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公司CEO:陈*顶。

  经查明,2023年7月30日上午7:00时,李*勇、杨*兵、牟*强3人下井到五采区作业,15时20分左右到达五采区1411下山三平巷作业面(事故发生地)进行安全排险,安全员李*勇发现事故点顶板有裂缝,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因现场无长柄撬毛杆,在提醒牟*强、杨*兵不要冒险作业后,李*勇随即到其他工作面找长柄撬毛杆,15点30分左右,工人牟*强用手里的短柄撬毛杆开展敲帮问顶排险工作时顶板冒落,导致牟*强被冒落的岩石掩埋。公司管理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拨打下溪乡卫生院急救电线分左右,救护车赶到井口,16时57分,伤者牟*强被本班组工人用运输车运至井口,经过急救医生紧急处理后立即送往下溪卫生院,经抢救无效,牟*强于17时05分死亡。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发生地顶板开裂,工人牟*强违章作业,用短柄撬毛杆开展敲帮问顶排险作业时顶板冒落,导致其被冒落的岩石掩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1.安全意识淡薄。工人违规冒险作业,企业违规打开封闭巷道开采作业,不按设计开采顺序开采。

  2.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人未严格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和《敲帮问顶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敲帮问顶八不准制度要求。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不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职工安全意识不高、安全技能不足。

  调查组认为,铜仁市万山区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擅自打开已密闭的1411巷道,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生产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调查组认为,周*,万山区应急管理局安监科负责人,统筹指导驻矿安监员工作不力,建议由区安委办对其提醒谈话。

  崔*听,万山区应急管理局驻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安监员,督促企业深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对其提醒谈话。

  邵*,万山区应急管理局驻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安监员,督促企业深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对其提醒谈话。

  秦*交,万山区下溪乡应急办负责人,督促企业深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工作不到位,建议由区安委办对其提醒谈话。

  肖*,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万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陈*顶,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矿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组织实施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万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给与其撤职处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刘*石,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权限对其实施处罚。

  陈*甫,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权限对其实施处罚。

  肖*兆,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1411作业面存在顶板开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权限对其实施处罚。

  铜仁市万山区盆架山锰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万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文中国基建报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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