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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应变方法

来源:米乐玩球    发布时间:2024-03-04 22:01:15

  所谓临场应变是指在有充分庭前准备的前提下,遭遇到意想不到的变化后追加调整辩论思路的一种方法。

  我们强调庭前制定举证计划的目的是庭审的顺利进行。但是,计划是可变的,要视庭审的详细情况而适时调整。一个优秀的公诉人就应善于根据庭审的突发情况,调整计划方案,这样才可以保证出庭效果俱佳。

  3.辩护人提出公诉人未掌握的新证据,进而影响定罪量刑时,公诉人如何应变?

  上述三种临场变化,乍看有点令人眼花,其实,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案件事实本身。我们出庭工作的基础是审核检查起诉工作,在出庭前,我们阅读了大量的卷宗,吃透了全部案情。所谓变,也是在案情基础上的变,正如孙悟空再有本事,也逃不脱如来佛祖的手心一样,而“如来佛祖”即案情是不会变的。只要忠实于案情,忠实于证据,这个“变”也是可控的。有了这个心理基础,我们再来解决技巧问题就容易得多了。

  在庭审中,我们大家常常会遇到被告人当庭变供、翻供的情况。但只要庭前准备充分,再加上以下的技巧,沉着应变,一定能应对自如。

  第一,纠问式问话。这种发问方式常用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或变供的情况。即紧扣要害问题,层层深入发问,然后简要汇总形成证据体系。例如,在“虹桥”一案中,当被告人林某元供述自己在虹桥工程中的责任时,上推下卸,把自己说得什么责任也没有或只承担次要责任。为了使合议庭明辨事实真相,为了堵辩护人之口,公诉人选准关键情节,步步紧逼,逼其就范。

  一连四个“是我”,将林某元在虹桥工程中的失职行为勾画得淋漓尽致,其他一切推诿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第二,借问式问话。即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互相推诿罪责的情形,借问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再回头来证实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进行对质口供,分辨真假。如“虹桥”案中的第一被告人费某利(承建虹桥的包工头),就起诉书指控他明知主供钢管焊缝质量不合格时与其他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串通作假,获取假的合格检测报告这一情节翻供。称他不清楚这件事,是刘某某、胡某某背着他搞的。

  公诉人发现这一细节变化后,没有立即揭穿他的谎言,而是在分别讯问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时,针对这一情节着重讯问,证实是费某利告诉他们焊缝质量不合格,叫他们重新焊制一块送检的经过。这样,已让审判人员初步判明费某利是在说谎。有了这个基础,公诉人向法庭申请被告人对质,得到法庭允许后,当着三个人的面(此时费某利并不知道刘某某、胡某某已经将真实情况说出,或者说及时察觉到已经晚了),公诉人再次就这一问题一一讯问三名被告人,其中,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让费某利无言以答。

  但是,运用这样的形式的前提必须是公诉人熟悉案情,而且在庭前对各被告人的供述情节了如指掌,有充分的把握时才能够应用,切莫图一时之快。

  在新的庭审方式下,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慢慢的变多。由于证人的心理千变万化,所以当庭翻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遇到这一种情况,公诉人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处变不惊,冷静对待。

  第一,迅速分析、判断证人翻证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对策。证人翻证往往是由于:(1)庭前询问证人不客观,造成证人作证时的心理负担,作虚假陈述;(2)作证后,有外界因素介入,使证人改变以往作证的内容,将不利于被告人的内容改变过来;(3)证人有意作伪证,干扰司法秩序。

  对第一种情况,应当庭再次询问证人所了解的案情全过程,然后作出该证词与案件事实关系的判断,如果是对案件不起决定作用的证明,可以放弃该证词,而使用其他证据。如果是唯一且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必要时建议休庭,调查核实后再定。

  对后两种情况,公诉人应针对证人原有的证词与被告人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的特点,来揭示其当庭证人证词的虚假性。如“虹桥”一案中,就被告人林某元受贿问题的举证,原本是控方证人的李某,因是林某元的妻子,我们考虑到这一利害关系,而采用宣读其证词的办法来举证(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人必须到庭作证),但辩护人当庭表示反对,认为证人已经到庭,应该当庭作证,并经审判长允许。此时公诉人已料到证人李某将当庭翻证。果然李某上庭后就陈述费某利替她女儿交的学费等共计11万余元,已全部还给费某利,因此这笔钱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贿赂变为借款,并且当庭详细叙述了由其丈夫林某元在案发前还钱的经过。公诉人面对这一情况,迅速调整思路后,冷静地询问如下:

  问:以前你在检察机关的9次陈述都称自己从来没有还过钱也没有让林某元去还,今天为什么又说是你取钱给林某元的?

  因李某不能合理地解释清楚其证词中出现的矛盾,公诉人又要求宣读证人李某以前的证人证言,上面清楚地表明了李某当庭所编造的“还钱”细节与之前的供述毫不吻合,既没有之前言词证言的佐证,也没有林某元当庭交代的印证,所以这一情节是不真实的。最后合议庭当庭表示采纳公诉人的意见。

  第二,应加强庭前对证人的询问工作,密切关注出庭的主要证人在出庭前的心理状态及证词内容是否有变化。必要时可采取视听手段固定证据,防止证人当庭翻证。

  应变三——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公诉人未掌握的新的证据,从而影响定罪量刑时,公诉人如何应变

  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公诉人一定要立场坚定,相信自己掌握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从容应对。

  第一,从证据的合法性方面做质疑。“虹桥案”开庭时,辩护人想在虹桥垮塌的原因上做文章,意图证明垮塌与“共振”有关。因而在举证时,将当时的新闻媒体报道(证明虹桥垮塌前有武警在桥上跑步)作为证据出示,公诉人当即表示反对。因为法庭质证的对象是证据,而新闻媒体报道不是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举示。公诉人这一意见当即被审判长采纳,挫败了辩护人的进攻。

  第二,借力打力,从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上为我所用。如该案被告人阎某的辩护人想在“锚具”本身合不合格的问题上做文章,从而得出“锁锚方法错误”并不是垮桥的最终的原因的结论。接着举出一系列证据,如金属软管厂的营业执照中不再生产锚具的营业范围,该厂现厂长证明他们厂的生产能力,以及该厂已不再生产锚具等证明材料,公诉人仔细听后质疑道:这些证据材料与公诉人所举的关于金属软管厂生产锚具的有关证据材料并不矛盾且互为补充,它们一致证明了:(1)金属软管厂生产过ycm15-3锚具;(2)该产品有产品许可证和合格证。因此,锚具本身没有质量上的问题,这恰恰补充证明了控方认为是“锁锚方法错误”的观点。请合议庭采纳辩护人举示的证据,作为控方证据的补充。审判长当庭表态采纳该组证据,公诉人再次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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